太监的历史极为古老。殷朝(公元前1751公元前1050年)把征服的羌人作为太监,古书中称为寺人、奄人、奄宦、内官内侍、内监、宦者、宦官等,到唐朝(618-907年)才称太监。据史书记载,唐龙朔二年(662年),高宗把掌管宫内交通工具和衣服的机构殿中省改称中御府,改监为中御太监、少监,太监的称呼起于此时。
在最早的诗歌总集《诗经》中就已有称作寺人的太监。《诗经·秦风·车邻》中有“未见君子,寺人之令”的诗句,寺人就是伺候君主的太监。《诗经·小雅·巷伯》中有“寺人孟子,作为此诗”的字句。孟子是侍候周幽王(公元前771年驾崩)的太监。《诗经·大雅·召旻》中有“昏椓靡共,溃溃回通”的诗句,昏是官名,椓是阉人。
东汉的郑玄(127-200年)在《周礼·天官·序言》的“酒人,奄十人”的注释中称“奄,精气闭塞者,今之谓宦人”,明确地说出了太监的生理特征。在《春秋左传注》中,春秋五霸的第一霸齐桓公(公元前643年驾崩)去见病危在床上的名宰相管仲,问他“君死之后,宰相人选何人,竖刁如何?”管仲说:“不可,自行官刑的宦官不可重用。”这就说明在当时已有自行宫刑的太监了。
在《孟子·万章》中,有孔子(公元前552-公元前479)“于齐主侍人瘠环”的记载。这瘠环也就是伺候齐王的太监。在《周礼》和《礼记》中,对太监制度已有详细的说明。《周礼》中不仅有奄人、奄士、寺人等名称,而且还有官职。爵位以及固定的定员。郑玄在注释中写道,在太监中特别称为士的都是贤良者(“奄称士者,异其贤也。”)。
清孙诒让(1848—1908)在《周礼正义》中有根据职掌的轻重,在宦官内选出任职贤不贤,贤者给予特有的爵位(“以其职掌较重,当选择奄之贤者为之,故特有爵也。”)。
《礼记·内则》中的“礼始于谨夫妇,为官室,辨外内,男子居外,女子居内,宫深固门、奄寺守之”。这里明确地记载了太监的职责。在《礼记·月令》中,对太监的职责有更详细的记载:“命奄尹,申宫令,审门闾,谨房室,必重闭,省妇事。”奄尹是太监的头,在《周礼》中称为内宰,是后官中的最高负责人。
关于奄人和寺人的区别,在清孙治让著的《周礼正义》中有记载,守卫王宫建筑物和庭园入口的差役称为奄人,而君主身旁的近侍称为寺人,他们都是受过宫刑的人。
由此可见,中国最初的太监仅仅是执掌进出官廷和开关宫门之权的人,而从事扫除庭园等杂役的人只是因犯罪受过官刑的人。以后太监才逐渐参与政治,一旦太监参与政治,其弊害甚大。但是,这种权势烫手、大腹便便、享尽荣华富贵并在历史上干尽坏事的太监仅是九牛一毛。大多数太监只是一种奴隶在君主的绝对权威下呻吟,默默无闻地过着惨淡的一生。
最早的太监是战争中的俘虏。在殷朝就有把被捕的异族羌人净身后唤其干劳役的。后来对犯罪的人处以官刑,再送至宫中当太监。宫刑始于周朝,是五刑中仅处于死刑的重刑。汉文帝(公元前179一公元前157年在位)曾废除官刑,但汉景帝(公元前156公元前141)又恢复官刑,凡获死罪的人,可以根据本人希望处以宫刑,作为罪减一等。汉武帝时的司马迁就是用宫刑免于死罪的。